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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04

发文字号

桂卫中[2007]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04

颁发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卫中〔2007〕61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四日

广西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我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对象  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培训目标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初步建立起一支能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承担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

  三、培训内容与方式  培训内容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包括理论培训、临床实践、社区卫生服务实践。
  培训方式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集中授课方式,包括理论授课、临床实践和社区实践,突出实践技能培训。

  四、培训基地与师资  (一)培训基地建设
  培训基地分为理论授课基地、临床实践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广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培训基地评审标准,根据申报对基地建设单位进行评估,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确定,并按标准化建设。
  (二)培训师资建设
  岗位培训的师资以兼职为主,由广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制定师资准入标准,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全科医学理念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培训基地的培训教师,按照专项内容专人负责的原则,逐步建设起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岗位培训师资队伍。

  五、培训时间及经费  培训参考学时:5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300学时,实践教学200学时。
  岗位培训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岗位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予以保障。

  六、考核与发证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广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学员按教学大纲系统进行培训完成学习后,由基地按照大纲要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申请注册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的条件之一。

  七、组织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专家组。
  成立自治区岗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卫生厅领导、相关处室领导、培训基地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社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区岗位培训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管理。
  2.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培训的实施方案。
  3.负责全区岗位培训的师资骨干培训和培训基地审核工作。
  4.负责监管全区岗位培训工作。
  成立岗位培训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全科医学理念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丰富临床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由广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岗位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2.协助广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制定岗位培训基地标准和岗位培训师资准入标准,并承担评审工作。
  3.协助领导小组对全区岗位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岗位培训的领导和协调
  各市卫生局应加强对岗位培训的监管,及时将岗位培训方案、计划和实施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岗位培训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对象的学习情况、各科考核情况等进行真实记录和管理,保证岗位培训质量。
  (四)对在岗位培训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岗位培训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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