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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0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办[2012]2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0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2012]237号

2012年9月2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有力手段。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做到全省系统不漏1人,生产经营者不漏1户,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全面落实其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监管,认真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各地对符合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企业、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局稽查处;对受到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口报省局相关处室。上述材料经省局领导同意后,拟定药品安全“黑名单”在省局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国家局。

  三、突出重点,严厉查处。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县局要对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本辖区)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建立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积极推进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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