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政发[2013]9号
2013年3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促进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
2.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防为主、全程覆盖、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提升。具体目标如下:
(1)2013年年底前,在市公安机关设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的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
(2)2013年年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明确综合议事协调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社区和农村全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
(3)市级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
(4)“十二五”末,实现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5)“十二五”末,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从50%提高到7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从15%提高到20%以上;建成10个以上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规模化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达到5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6)“十二五”末,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市、县、乡并逐步延伸到社区、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果品、茶叶、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等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所有重点产区。
(7)“十二五”末,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电子出证覆盖所有畜禽品种及屠宰企业;肉类、主要蔬菜品种电子追溯系统覆盖城市建成区;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8)“十二五”末,建立起以市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9)“十二五”末,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重点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10)“十二五”期间,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等方面的作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4.健全区县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区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
5.完善食品安全部门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细化部门职责分工,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强化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鼓励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6.强化乡镇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将食品安全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目标考核。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成立食品安全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在乡镇综合职能协调部门加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牌子,实行“一岗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同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
7.构建村居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依托社区、村委会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安排村(居)委一名成员兼任监督员,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村(居)家宴等群众集体用餐行为的监督,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基础资料收集等工作。乡镇(街道)、村(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三、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8.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乳制品、食用油、肉类、蔬菜、水产品等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综合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
9.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从严处罚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反馈有关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需要技术鉴定和法律会商时,有关监管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应给予大力支持。
10.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严格控制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切实做好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和备案管理。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力度。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点要加大整改力度,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牛、羊、鸡等畜禽屠宰的管理,探索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进一步扩大放心粮油销售店(专柜)范围,建立放心粮油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进退市场的动态管理机制。
1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全面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等主体责任制度。对不符合主体责任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并跟踪整改到位。
12.加强食品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查处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办理许可证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不同等级制定监管措施。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销毁制度,大型商场、超市都要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促销专区”、“过期食品销毁专区”,严防过期食品涂改生产日期后再次流入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应建立食品安全查询系统并充分发挥作用。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监管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在农贸市场推行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公开标示等制度,实现可查、可控、可追溯。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营业户进行备案管理。
13.加强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积极推广进货公示、添加剂公开和“透明厨房”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200米范围内,严禁流动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中型以上餐馆、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制定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建设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监管。
14. 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检验检疫措施。严格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完善进出口食品追溯体系,有效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的追溯管理。强化进出口食品疫病疫情和病虫害防控,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加强饮用水安全的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严格排查水源地保护区及汇流区域的污染安全隐患,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污染源。加强对供水单位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饮用水水质新标准,推动饮用水水质改造提升达标。加强水质监测分析能力和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切实加强饮用水市场监管。
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搞好协作配合,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16.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17.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采取企业自行规范、监管部门现场督查、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18.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实现与工商登记、税务管理、金融服务等的融合对接。建立实施食品安全违法企业、问题食品、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制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对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法人实行行业禁入。加大对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培育优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心品牌。
五、切实加强监管支撑体系建设
19.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举报奖励、监测抽检、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科普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任务经费给予保障,确保经费投入与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统一核拨,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20.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具备对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项目的实验室检验及快检能力;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乡级食品安全相关站所要配备与本地食品产业相应的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要求设立专门的检验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具备快检、自检能力。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建设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21.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抽检范围、频次和品种,实现计划统一、经费集约、信息共享,努力使监督抽检覆盖所有区县及大宗食品、高风险食品。要制定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对各部门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考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计划切实做好食品抽检工作,及时通报抽检结果。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组织进、出厂(店)抽检。积极推进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平台建设,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预防为主转变。
22.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日照食品安全网,推进县、乡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要素并建立部门间互联互通的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运用物联网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建立主要食品质量安全的电子化实时监控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23.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六、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24.高度重视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积极刊发、播放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食品安全科普资源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创造条件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适时成立日照市食品安全协会。
2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要求,将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扎实开展对相关负责同志、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定期培训。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员、业务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居)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在统一组织健康查体的基础上,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建设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基地。
26.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按照统一集中受理与部门分散受理相结合的原则,创造条件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归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专款专用,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7.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28.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大力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加大惩处力度,着力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29.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单位、示范基地的目标任务和标准要求,大力弘扬先进典型。2013年,各区县要选择1-2个乡镇(街道)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到“十二五”末,争取全市所有乡镇均达到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水平。尽快启动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30.严格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考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县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综合性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促进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纯洁监管执法队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考核本意见的贯彻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