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50号
2016年3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关于扩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食安办函[2015]33号)精神以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部署安排,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5]32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建设“食安宁波”目标,以“四个最严”为总体要求,以“四有两责”、“三网六体系”为指导,以“一网五体系”为统领,坚持“全域覆盖、全程监管、全员参与”,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即“两级联创”。通过创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持续向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以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两级联创。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园区管委会是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的主体,要按照本工作方案以及考核评价标准(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同步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统筹兼顾,管扶并重。既要坚持标准做好“规定动作”,又要主动创新突出亮点工作,使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机制、措施更加契合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新要求。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食品行业提升发展,进而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社会共治,群众满意。充分调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资源,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并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的最终衡量标尺,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力戒形式主义,让群众真正满意。
三、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持续向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大宗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一网五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重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及总体状况认可度、满意度较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
1.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有效落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食品安全工作所占权重不低于3%。加强食品安全财政经费保障,其中检验经费应至少支持国家规定的每千人批次检测样本量(具体检测批次另行发文)。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督查、检查、考核、通报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一网五体系”工程全面实施。以食品安全“一网五体系”为统领,在全面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应急、信用等监管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出台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种养殖环节以及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信用监管、支撑保障、预警应急、社会共治等子体系建设,织细、织密、织实全市及区域食品安全网。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市场规范、诚信培育、源头治理、产业发展等各项政策措施,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3.“四有两责”要求全面落实。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地方标准,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基层责任强网、用网工作,所有乡镇(街道)完成食品安全规范化达标创建,以示范引领打造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格“升级版”。建立食品安全“三级四图”监管制度,即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布图、监管图、动态警示图和监管责任对应图等“四图”,做到依法监管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
(二)强化技术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
1.积极推进溯源体系建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其中规模以上农产品种养殖基地、“三品一标”企业、大型商超、市场、集体用餐配送、学校食堂等单位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等生产单位,应全面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启动食用林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进水产品质量追溯点建设。逐步打通并对接相关环节、相关部门食品(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建立信息集成共享机制,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完善追溯机制建设。
2.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市级为龙头、县级保基本、基层重快检”的三级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风险预警、技术服务“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技术和服务平台,建立相关评估模型和数据库,推动检验检测信息的综合运用,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自检自控水平。
3.强化风险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风险排查、隐患会商、分析研判、治理整顿、跟踪督查、预警警示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有效防控、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食品安全事故。健全市、县二级联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舆情监测处置体系,完善应急操作手册,适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完善应急装备物资,严格事故信息报送,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及事件应急处置率达100%。
4.强化培训教育体系建设。监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个小时;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企业要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的学习培训,组织全体员工参加培训并做好记录。中小学要利用班会、讲座、主题宣传日等多种途径,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
(三)强化风险治理和全程监管
1.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完善农产品(含林产品、水产品)准入准出及追溯体系建设,切实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关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滥用农药、兽药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管理。注重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采购、使用登记制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屠宰、加工和消费环节。
2.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监管。
(1)严格小作坊监管。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实施《宁波市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品种目录(第一、二批)》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实际和传统地方特色食品发展需要,推出第三批许可目录,进一步扩大传统的、低风险的食品许可目录范围;对许可目录和负面清单之外的小作坊,实施申报登记管理制度。研究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2)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针对我市区域特色,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实施进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建立风险监管目录。依托宁波口岸进口食品防伪溯源平台,建立产地审查、产品预检、口岸分类、记录追溯等四个关键环节的进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继续组织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全项目检测,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酒类等重点产品的专项检测。全面排查进口食品集散、仓储、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销售、承储来源不明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假冒商标或相关证明文件、销售过期或腐败变质进口食品等违法行为。
(3)严格餐饮服务监管。在全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和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逐步推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区域内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不低于持证单位数的90%,量化分级评定单位公示率持续在较高水平。继续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
(4)加强网络食品监管。加强网络交易监测,通过“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督促团购网站和自营平台企业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建档、亮照亮标工作,落实网店实名制管理。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依法查处盗用他名、虚假宣传、违法促销、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5)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管。进一步完善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餐厨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置。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帐制和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3.健全严管严打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开展隐患大排查,着力防范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实行抽检互报、案源互通,强化信息通报和违法案件协查协办工作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依法移送、侦查、判决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涉刑案件。
(四)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1.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召回、员工健康、培训教育等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因未履行相应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3.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立实施准入制度,通过检验检测、查验等手段严把入市关口;探索实施退市制度,及时将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以及相关产品逐(退)出市场;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向监管部门报告。
4.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达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要求(ISO22000:2005)的相关标准。
(五)有力推进食品产业规范提升发展
1.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省级放心县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产业规范提升发展。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比率提高到55%以上,农业标准化率提高到63.5%。继续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和“三品一标”认定认证工作,建立食品品牌商标培育库,进一步推进地方食品驰名、省著名以及市知名商标培育工作。
2.探索农贸市场提升和长效监管。出台《宁波市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专业化市场运行管理队伍建设和农贸市场社会化评价为重点,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农贸市场公开承诺、属地考评、部门协同和社会共治新局面,促进农贸市场长效管理。
3.推进餐饮服务业提升发展。研究制定关于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特色餐饮街(区)、连锁餐饮店,形成布局合理、资源节约、功能完善、特色明显的现代餐饮产业集群。继续推进“阳光厨房”建设,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促进餐饮服务业经营规范化、品牌连锁化、区域特色化发展。
(六)不断深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1.深入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加强科普宣传基地建设,建成市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中心,乡镇科普宣传站建设覆盖面达到100%。加强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宣传,推动多种媒介食品安全公益广告的发布,当地电视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能力,促进公众健康理性消费。
2.健全信息通报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包括“黑名单”在内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推进食品安全“你点我检”的品牌化运作,采取常规检测和专项检测免费开放“1+1”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与群众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机制。
3.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原则,推进多层次、广覆盖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加快政府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扩面工作。探索部分重要民生领域和风险高危行业实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鼓励和引导企业商业投保。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模式,落实风险防控“六个一”措施,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有效发挥第三方力量,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内控和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4.完善社会参与监督机制。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监督员、行业协会等力量,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全面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联合惩戒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3月初)。印发我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有关考核评价标准,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委备案后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同时,同步推进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三)中期(阶段性)评估阶段(2017年3月至5月)。市食安办(市创建办)对照工作方案和考评标准,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复查、台账核对、委托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同时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委对我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中期评估。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6月至12月)。对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委对我市中期考核评估情况、以及市对县(市)区评估结果和各地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
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中期和综合评估时间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委具体安排部署而定。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市、区)的考核评价相关事项,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市编委办、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考核办)、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各地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属地政府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建立并落实创建督查通报机制,市食安办(市创建办)也将根据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阶段性安排,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以及问题回访和督促整改等方式,确保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总结经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兴媒体媒介,深入宣传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及创建标准等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凝聚社会共识,要及时总结推广创建中的特色做法、监管成效和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