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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中心医院整体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7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5]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襄阳市中心医院整体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5]166号

2015年11月27日

襄阳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襄阳市中心医院北院区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请示》(襄价费字[2015]90号)收悉。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核实,襄阳市中心医院南、北院区已完成实质性合并,省卫生计生委已核发了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整体为一个法人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

  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5]262号)有关规定,同意襄阳市中心医院自2015年12月1日起整体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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