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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6

发文字号

黑卫家庭发[2016]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卫家庭发[2016]135号

2016年6月16日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新制定《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落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可以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可以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优待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

  第八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办理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吋免冠合影照片五张;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办理机关处加盖办理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检查监督制度。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奖励优待的情况应记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遗失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符合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交还原证件;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提供领取过证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自生育之日起无效;
  (二)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
  (三)再婚夫妻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离婚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始无效;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的;
  (六)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它情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或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D,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黑人口发[2011]85号)同时废止。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男方姓   名 身份证号 夫妻与子女合影照片
工作单位或户籍地 
女方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或户籍地 
子女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声明本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佐证材料真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男方:               (签名盖章)女方: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现居住地审核意见(※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此栏) 兹证明该夫妻为(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现有一(男孩、女孩)。            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男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意见男方系我单位(村居委)职工(居民),婚姻状况是(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现有一(男孩、女孩)。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意见女方系我单位(村居委)职工(居民),婚姻状况是(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现有一(男孩、女孩)。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加盖单位公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填表说明:
  1.请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碳素笔)填写本表。
  2.姓名一栏按身份证填写。
  3.民族一栏按户口填写。
  4.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一栏,有工作单位的填工作单位的名称,无工作单位的填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户口或身份证填写。
  5.家庭现住址一栏,填写现在实际住址,具体到户门牌号。
  6.联系电话一栏填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7.子女情况一栏,按子女身份证填写。
  8.声明一栏,男女方签名后,在上面加盖手印。
  9.现居住地审核意见一栏,只有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
  10.村(居)委会审批意见一栏,请在符合的选项中划“√”。
  11.乡镇街审批意见一栏,请在符合的选项中划“√”,不予以批准的,填写详细的不批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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