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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0

发文字号

宁人发[2007]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0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人发[2007]66号

2007年4月20日

宁夏医药商业协会,医药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识水平,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自治区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区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与现状,经研究,决定开展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区医药行业从事中、西药品采购、销售、保管、调剂、检验、验收验发、养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国家未列入以考代评专业并具备从业准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
  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其中:药士、药师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主管药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诚信经营,努力为我区医药事业发展和群众用药安全服务。
  (二)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审条件
  (一)申报药士(中药士)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药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能胜任一般的技术工作。
  2、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报药师(中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医药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
  2、药学及相近专业的学历及专业年限为: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者。
  3、非本专业学历的人员,在上述各学历层次(不含高中生)规定的专业年限上延长一年。
  (三)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并能对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
  3、取得药师(中药师)资格四年以上,药学及相近专业的学历及专业年限为: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者。
  4、非本专业学历的人员,在上述各学历层次(不含高中生)规定的专业年限上延长两年。

  五、申报方法
  1、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申报人员须参加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合格方可申报。申报人员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宁夏医药商业协会。
  2、对取得国家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的人员,如个人自愿,可免予专业考试,按申报程序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

  六、组织领导及评委会的组建
  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统一纳入自治区人事厅的管理范围。自治区将组建评委会和评委库,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委托宁夏医药商业协会承担,具体负责协助人事考试中心完成考试的报名、教材的征订、培训工作,负责受理、登记申报材料,并负责为评审会提供工作条件。自治区人事厅将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4]35号)规定,统一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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