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9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邮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2005年8月19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从2003年上半年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邮政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专项行动,有效防止了邮寄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保障了人民候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将打击邮寄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80号)精神,现就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打击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行为。对寄递药品的各环节进行监管,协调配合,严肃查处寄递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职责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向邮政部门通报药品研制、生产、销售及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通报打击邮寄假劣药品的最新动向,提供假劣药品目录;
  (2)对邮政部门提供的涉嫌邮寄假劣药品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邮政部门;
  (3)利用电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药品的法律、法规及假劣药品对人体的危害,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抵制邮寄假劣药品的自觉性,震慑违法分子;
  (4)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件的重大邮寄假劣药品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按照法律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邮政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协助、配合药监机关做好邮寄假劣药品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2)经验视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目录中的假劣药品的,应不予收寄,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在收寄大宗药品邮件时,除认真检查验视(药监部门已加盖公章密封的监督抽验样品不需开封验视)外,需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4)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

  三、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在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工作中,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假劣药品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进行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对由于不能履行职责,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寄递假劣药品的责任方,要追究相应责任。
  要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工作协作制度,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合作,严防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流入社会,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