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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1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4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45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5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区各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通过二年多的整治,全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非法行医在我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前一阶段自治区卫生厅对部分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反映出:一部分医疗机构仍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违规行为。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汲取被通报地区及医疗机构的教训,在近期对辖区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普遍的监督检查,对以往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回头看”,发现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查处。


 


  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按照2007年的工作部署,克服厌战情绪,振作精神,加强监督检查,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盟市要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敷衍应付、失职渎职、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地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发现、查处,而没有发现、查处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媒体曝光或是上级督查发现,问题严重的,自治区将通报全区,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近期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盟市及旗县的医疗服务市场进行明查暗访。


 


  四、今年作为由专项行动向日常监管过渡的关键一年,各地要将集中打击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完善日常管理、监督机制。要加大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针对当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监管薄弱的问题,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基层日常监管,实现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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