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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01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4]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纠风办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4]94号

2004年9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纠风办,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局、纠风办:

  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质量,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要求。根据目前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促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卫生厅已成立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盟市卫生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扩大采购范围
  国家要求,2004年全国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100%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列入各省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要10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扩大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数量和药品品种,提高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比重。2004年底前,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较大的药品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金额占采购药品金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同时要抓好农村牧区乡镇苏木卫生院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积极推行卫生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跟标制度。
  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的完成,卫生厅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分东、西部进行药品招标,分别委托兴安盟和包头市药品集中招标中心进行招标,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次和当地药品集中招标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和价格及中标供应厂商进行采购。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满州里市辖区的医疗机构参加东部区采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二连市辖区的医疗机构参加西部区采购。所有应该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向中标厂商采购中标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非中标药品。

  三、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国家赋予纠风办、卫生行政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学习药品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能力和自觉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防止违规行为和违规操作;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规范操作,促进该项工作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了解并妥善解决医疗机构在开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使医疗机构因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
  各盟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确保在2004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工作目标。自治区卫生厅对不积极组织和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盟市及医疗机构,将实行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凡是2004年底前未完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标的盟市,自治区卫生厅、纠风办将予以通报批评;未完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参加晋升医院等级评审和已评等级复审;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在原有等级医院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卫生系统组织的评比活动。

  四、认真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计工作
  为了及时掌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卫生厅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统计表”,已下发各盟市,请盟市卫生局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统计报表的填报汇总工作。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的统计由呼和浩特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填报和汇总。各盟市卫生局在每个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本盟市汇总表传真报自治区卫生厅(传真号:0471-6925062),第四季度的报表要在当年12月20日前报送,并同时报送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总结。自治区卫生厅将定期通报各盟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各盟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字质量,及时、真实、准确的反映药品集中招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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