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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0

发文字号

大开管办发[2009]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0

颁发部门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9]65号

2009年6月10日

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完善开发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体系,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加强对本系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减少职业危害,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标准,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加大职业安全健康投入,严格“三同时”制度,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各单位要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卫生知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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