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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11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3]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13]103号

2013年4月11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23号)精神,现就我省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二、活动时间
  2013年4月25日至5月15日。

  三、宣传对象与内容
  (一)宣传对象。面向社会,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及标准;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4.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7.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8.典型案例分析。

  四、宣传形式
  (一)现场宣传与义诊。各地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广场宣传、现场宣传、健康咨询与义诊活动。
  (二)悬挂标语。宣传周期间要在码头、车站、街头等人口密集区,在企业、医疗卫生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醒目位置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标语内容可在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2)中选择。
  (三)媒体宣传。省卫生厅牵头制作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海报与宣传用品并下发各地,与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合作,以短信的形式向广大移动手机用户宣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知识。
  各地、各部门要编印有关学习资料和宣传册,广泛发放宣传。同时,争取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的支持,通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公益广告、网络论坛及在报纸刊登文章等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与法律、法规。
  (四)培训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或培训班的形式,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与管理水平,普及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防护科普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开展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积极向基层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科普知识,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宣传周活动情况,并于2013年5月2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分别报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王裕健 
  联系电话:0451-8597118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丁国忱
  联系电话:0451-87130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阎翌波
  联系电话:0451-51858520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联系人:毛旭民
  联系电话:0451-53624720

  附件:(略)

  1. 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统计表

  2. 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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