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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1

发文字号

银财发[2017]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1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银财发[2017]103号

2017年4月21日

银川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费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7]169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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