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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8-26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26

颁发部门

宁夏自治区政府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5]90号 2005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是构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农村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乡镇卫生院工作,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主办,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提高素质、完善功能,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二、目标任务  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区乡镇卫生院条件明显改善,公共卫生职能明显强化,医疗服务和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建立起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新机制。具体目标是:
  --加快建设改造步伐,使全区乡镇卫生院的房屋和设备达到国家基本建设标准。
  --强化公共卫生职能,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等综合性服务。
  --推进内部改革,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建立自主灵活、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建立权责分明、依法管理的运行机制。
  --提高人员素质,所有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的临床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加强药品管理,制定用药目录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药品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不加价。
  --提高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控制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具体措施  乡镇卫生院是为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服务为一体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着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职能,是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最直接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改革的思路,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布局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后,每个乡镇设立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卫生院,每个县(市、区)办好3-5所中心卫生院。山区八县、红寺堡开发区和川区的山区乡镇,可将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上的卫生院,改为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或服务网点。其余的卫生院,可改制为民办和股份制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卫生厅制定。
  (二)人员配置。乡镇卫生院的编制由自治区编办统一核定下达,各县(市、区)按编制总数和结构,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服务面积进行调整。要保证临床执业医师数量,一般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以上,中心卫生院至少配备4名以上。
  (三)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保证其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自治区财政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给予30%的补助,川区给予15%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由各县(市、区)解决。
  (四)基本建设。乡镇卫生院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业务用房建设由自治区发改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可将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建设合二为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具体办法由发改委和卫生厅制定。
  (五)医疗设备。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两年内按照国家标准配齐乡镇卫生院设备。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和卫生厅制定。
  (六)用人制度。乡镇卫生院的人事改革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推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未聘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在3年内分流完毕。空余编制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补充。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厅、编办、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
  (七)分配制度。要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与技术水平和贡献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八)招聘院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本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担任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赋予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
  (九)强化服务。乡镇卫生院要不断转变服务观念,扩大服务范围,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将服务延伸到村庄、农户。
  (十)技术培训。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自治区按照“一乡一人”的原则,每年安排200名骨干医师、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集中培训,连续执行三年。要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尤其强化对院长和女医护人员的培训,到200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有一名女性妇产科专业人员。具体培训方案由卫生厅、财政厅和宁夏医学院制定。
  (十一)对口支援。实施城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程,继续执行城镇医疗机构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安排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区“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卫生厅、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乡镇卫生院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乡镇卫生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要努力探索建立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水平。自治区卫生厅要制定乡镇卫生院考核与奖励办法,各县(市、区)每年要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达标的进行表彰奖励,不达标的第一年对院长进行警告,第二年解除职务。自治区每年要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达标的进行表彰奖励,不达标的第一年警告,第二年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卫生项目经费。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乡镇卫生院机构、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准入制度,加强财务、设备和药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民政、教育、新闻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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