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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海县中医医院开展骨科甲类手术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28

发文字号

津卫医函[2009]5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8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静海县中医医院开展骨科甲类手术的批复

津卫医函[2009]531号

2009年10月28日

静海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静海县中医医院开展部分甲类手术的请示》(津[2009]174号)收悉。

  依据《天津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卫医[2009]84号),我局组织专家对静海县中医医院开展骨科甲类手术进行了论证。根据专家组论证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不同意静海县中医医院开展所有骨科甲类手术项目。

  二、望你局加强监督管理,静海县中医医院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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