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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1-07-27

发文字号

粤卫通[20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7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撤销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通告

粤卫通[2011]1号

2011年7月27日

  经核查,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广州仁爱天河医院2家医疗机构篡改我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新快报》等媒体上发布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广州仁爱天河医院2家医疗机构“(粤)医广[2011]第04-03-170号”、“(粤)医广[2010]第09-07-343号” 2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现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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