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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部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9

发文字号

沪财预[2005]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07-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部门的通知

沪财预[2005]35号

2005年7月29日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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