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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9年12月2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定于2009年11月~12月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卫生部等六部委和国家局对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针对我省市场上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打击,努力净化我省药品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药品经营企业中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工作内容
  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由各州、地、市局将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省局;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各州、地、市局将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汇总后移送该产品的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整治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将工作具体细化并分解至各级有关单位。在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好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依法行政。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局。省局市场稽查处负责对案件查处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整治成果,加大对市场上违法产品的曝光力度,让公众能正确识别药品和非药品,自觉抵制假冒产品,营造整治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力求实效。为使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必须要落实责任。一是要召开零售企业会议,安排传达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精神,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增强自律意识。要将《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张贴到各药品零售企业,覆盖率达到100%。

  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总结报告(包括图片,影像资料等)和统计数据汇总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局,报送表格见附件,并按EXCEL格式上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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