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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卫生部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2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09]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参加卫生部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9]51号

2009年6月12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6月12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对外宣布,将流感大流行警戒级别提升为第六级,即最高级别。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01号)要求,定于2009年6月12日召开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现将我区参加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2009年6月12日(周五)18时。
  2.地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卫生厅有关处室以及卫生厅直属单位的参会人员在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参会;各盟市参会人员在本地视频会议室参会。

  二、参会人员
  1.自治区卫生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卫生厅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蒙中医局、科教处、法监处、妇社处、保健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2.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3.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研究所、内蒙古医院、自治区中蒙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自治区第四医院主要负责人。
  4.各盟市参照卫生厅组织相关人员参会。
  本次会议采用视(音)频通讯形式,请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好会场准备和相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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