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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急救医疗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7-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0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急救医疗工作的意见

2007年7月20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委),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急救医疗工作,建立适应社会需求、比较完善的急救服务体系,更好地应对日常急救任务和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做好我省急救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急救医疗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急救医疗工作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急救医疗工作,在急救指挥调度、急救网络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的来看,我省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市急救医疗网络不健全,“120”设置不规范,有关部门私自指定急救单位,造成急救秩序混乱等问题;财政补偿不到位、急救装备设施落后;有的医院急诊科建设相对薄弱,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亟需提高等。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急救医疗工作在抢救急诊病人生命、降低重大事故伤病致残、致死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急救医疗工作。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卫生部门“120”与公安部门“110”、“119”、“122”联席会议或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辖区内所有急救工作通过120指挥调度中心指挥调度。各市要将急救医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健全急救医疗工作运行机制,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全省急救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120”指挥调度中心建设,年底前实现以市为单位全面覆盖。各市要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设置“120”指挥调度中心,承担本市日常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的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院前急诊急救人员培训和全市院前急救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各市务于2007年12月底前实现以市为单位全面覆盖。各市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通信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发[2004]7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辖区内的医疗急救电话号码的设置,保证“120”急救电话的唯一、安全和畅通。各市“120”指挥调度中心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功能,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指挥调度系统、急救车辆和人员,保证本辖区内急救工作“五统一”(统一号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标识、统一着装)。要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急救指挥调度及时接听,及时出车,及时抢救,全天候运转。各市要将“120”指挥调度中心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

  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完善院前急救网络。各市要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科学规划,统一设置,健全院前急救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设置独立或依托当地综合医疗机构的急救中心,并根据城市布局和人口数量,依托县(区)级综合医院或中心卫生院建立急救站,原则上每个急救站覆盖10万人口左右。各级急救中心、急救站共同承担所在地的院前急救医疗任务,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各市要科学合理划分各急救中心(站)的急救范围,协调好急救网络医院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急救中心(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一般按每5万人口配备1辆急救车,并保证急救车设备、药品和通讯设施符合要求。每辆急救车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护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指定急救单位,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等名称,并从事院前急救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私抢急诊病人。

  四、加强院内急救工作,提高急救诊疗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院内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积极承担紧急救治任务,自觉接受“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要重点加强医院急诊科(室)建设。二、三级综合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均要设置急诊科,一级医院可设置急诊室。二、三级医院要有独立的急救区,做到交通便捷、房屋宽敞、设备配套。急诊科(室)要配备人员固定、数量足够、胜任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抢救。同时要建立由医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科室骨干组成的院内急救医疗领导组织,明确分工,协同工作,常备不懈。要加强医院急诊急救医护人员培训,完善急救制度,全面提高急诊急救工作水平。

  五、加强部门协作,努力为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急救医疗工作与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为急救医疗工作提供支持,协同做好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工作。卫生部门作为急救医疗工作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辖区内的急救网络建设及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站)的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当地财力水平,支持急救医疗事业发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救助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对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优先放行,必要时可以准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保证急救工作及时、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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