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5

发文字号

内财社[2016]3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的通知

内财社[2016]383号

2016年4月15日

盟(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社[2012]95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2]242号)规定,依据财政部批复我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及你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编制内实有执法执勤人数,经研究,现核定你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共计 辆(其中:盟市级 辆、旗县级 辆)。

  请你盟市尽快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到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单位及旗县,并作为车改前测算依据,具体落实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要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使用管理,切实降低车辆使用成本,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已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内设机构,执法执勤人员不得再配备公务用车。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