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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获奖单位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8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10]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获奖单位的决定的通知

内卫医字[2010]111号

2010年2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评比获奖单位的决定》(卫办医政发[2010]11号)转发你们,我区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和包钢医院代表自治区参加了此次评比活动,并取得了“三等奖”的好成绩,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向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和包钢医院学习,把加强病历质量管理作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细、抓好;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通过规范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书写质量;进一步强化“三基三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保障患者权益和就医安全,努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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