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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5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内卫发[2005]34号

2005年4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

  现将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4月24日至5月1日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地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体现执政为民、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并结合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三、各地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健康街头咨询、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广泛宣传,并在宣传周期间,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健康服务。

  四、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并于5月10日前以书面材料分别上报各相应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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