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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3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10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切实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1019号

2009年11月13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009年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的要求,在全区部署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强监督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当地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由于目前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就医习惯及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认识不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2009年5月我厅根据群众举报,派出调查组,就反映“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非法行医”的问题对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暗访。从暗访情况看,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无证行医问题严重,部分街区暗访到的各类无证诊所即达数十家之多。对暗访到的问题,四子王旗旗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并收到阶段性效果。近日,我厅又陆续接到有关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等地无证非法行医问题的反映。无证行医现象的反复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反映出打击非法行医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仍有死角,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和用血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治区卫生厅高度重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厅长、分管厅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严厉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具体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亲自抓,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衔接配合,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反弹。

  三、分析无证行医存在原因,重视投诉举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要结合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表现出来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深入分析和掌握当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存在的原因和工作薄弱环节,不断探索治理的有效办法,提出治本措施。要针对当地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共同调查、严肃处理,做好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工作。结合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主题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就医意识,震慑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和《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09号)的要求,严肃追究包庇纵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盟市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 系 人:曹铁军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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