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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异地重建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1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异地重建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003号

2009年11月11日

呼伦贝尔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建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请示》(呼卫字[2009]217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满足呼伦贝尔地区精神卫生康复的需求,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牙克石市异地新建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呼伦贝尔地区精神卫生专科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异地重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新建医疗机构地址:牙克石市兴安西街301号国道南侧

  二、筹建时间:2009年11月~2011年10月

  三、重新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文件;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院房产产权证明或使用协议书;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标准地名准用证;
  7.自治区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建成后的医院如变更执业许可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六、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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