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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重庆明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2个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12-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撤销重庆明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2个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通告

2017年12月20日

  经查,重庆明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申请“明峰牌YCZ-JB120-MF1型水质处理器(渝卫水字[2016]第0447)”、“威乐士牌YCZ-CB7.2-WLSA型水质处理器(渝卫水字[2016]第0456)”卫生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委依法撤销以上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上述违法产品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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