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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卫督函[2015]10号

2015年3月13日

省旅游局:

  《关于抓紧出台福建省民宿行业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的建议》(第1282号)收悉。现将我委的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民宿属于住宿业范畴,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住宿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申请许可并接受卫生监督。

  在《旅店业卫生标准》中,已对民宿类小型旅店的卫生要求与大型酒店进行了区分,部分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卫生计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也依据住宿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小型旅店非必须的内容进行了标化,不作强制要求。

  下一步,我委将配合有关部门对我省民宿业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明确办证审批和监管等相关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出台民宿行业管理办法,积极支持民宿业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林 伟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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