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6]29号
2016年2月4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反映。
珠海市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社会办医,发展健康服务业,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提高社会办医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办医是指由社会资本(包括个体、民营企业资本、慈善机构及基金会资本、商业保险资金、港澳台资本、国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参与现有公立医疗机构改制。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优先准入、形式多样、规范发展”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引导社会办医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建立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第二章 机构审批
第四条 制定和公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配置空间。取消对社会办中医专科门诊部、护理院、诊所设置间距和数量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按规划在西部地区举办三级综合医院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第五条 凡不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境内外社会资本均可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高端医疗服务,支持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等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及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转换经营性质。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供应中心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区域内集中委托服务机制,推进区域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允许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免设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消毒供应室等,采取与第三方医学服务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合作的形式提供服务。
第七条 简化社会办医审批手续,取消医疗机构审批集中审议。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方可同时向卫生计生、工商、国土资源、规划、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审批手续,探索并联审批。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均应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予以登记,核发相应证照,并实施分类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第八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基建、采购药品和器械设备等可不参加政府主导的招投标。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共享。依申请可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120急救网络。
第三章 参与改制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争方式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第十条 控制新设公立医院,严格控制现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第十一条 鼓励公立医院以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第四章 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全市卫生人才规划。社会办医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全科医师培养、继续医学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和公立医院同等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鼓励经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
第十三条 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实现医师执业区域注册。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或团队开办全科、专科、中医诊所或工作室。支持港澳台医师到本市执业。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科建设纳入全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加强专科能力建设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科学技术研究,每年设置一定比例的科研项目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单独申报。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分会常务委员、常务理事以上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由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利。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政府管理要求提供监督数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对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管理服务需要,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参保人在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相应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以总额付费为主体,辅以按病种付费、按定额付费、按人头付费、按项目付费等方式在内的复合式结算方式”结算。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财税部门规定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和收费收据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等稀缺性医疗机构的,可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或三级乙等综合医院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金;取得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资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奖励金;按照“属地管理、市区共建”的原则,奖励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其他医疗卫生任务的,同级财政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偿或补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助产生的费用与公立医院实行相同的政策补助。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珠海市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方案》和《珠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价格,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公布实施的医疗价格项目范围内设立服务项目并自行制定价格。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全市医疗卫生用地规划。优先保障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卫生计生、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划拨管理办法。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有偿方式供地。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经营性质的,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法律法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下,商业用房可用于办医,无需办理变更房屋用途手续。工业用房、农民集体用房等其他功能用房用于办医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用途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性质、诊疗科目等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障医疗安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处理医疗纠纷。
第三十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相关部门监制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人社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民营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评价,不断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医意识,全面提高社会办医信誉度。
第三十三条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应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卫生计生、工商、人社、公安、税务、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行医、诱导医疗、医疗欺诈、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乱收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不良记分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等信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诚信档案。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卫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