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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2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1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3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09]160号

2009年10月23日

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机构的申请》(津医大口字[2009]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为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义齿)定点配置机构。望你院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和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良的服务。请你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服务协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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