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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1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5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4]590号
2004年8月18日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车间):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的精神,了解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实施GMP的情况和问题,决定实行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现将周报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周报时间
  2004年8月至2004年12月期间。
  二、周报内容
  (一)本企业(车间)停产范围(包括制剂剂型和原料药品种);
  (二)停产范围中涉及精神、麻醉、毒性等特殊药品的品种;
  (三)停产产品的库存及销售数量、去向;
  (四)企业(车间)GMP改造的进度、现状等情况;
  (五)企业(车间)资产重组、产品转移的情况;
  (六)企业(车间)停产期间有关问题与建议;
  (七)企业法人代表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承诺。
  三、报送要求
  各企业将《停产企业(车间)周报表》(附件一)于每周五报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由相关分局核查后,汇总报送市局药品安监处。市局药品安监处将根据各分局汇总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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