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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购进销售用于人体特定部位消毒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9

发文字号

云食药监市[2009]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9

颁发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购进销售用于人体特定部位消毒产品的通知

云食药监市[2009]65号

2009年9月29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近期,卫生部门开展了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通过检查发现了一批用于人体头发、头皮、眼睛、鼻粘膜、腋部、指甲、足部等七个部位不属于消毒产品许可范围、仍然标注“消证字”批准文号,并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现将卫生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消毒产品范围仍然标注“卫消证字”产品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及时对所售“消证字”批准文号产品进行自查,并立即停止继续购入、销售名单所涉产品。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查基础上,要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消毒产品的清理整顿,指导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入、销售用于人体头发、头皮、眼睛、鼻粘膜、腋部、指甲、足部等七个特定部位,标注为消字号的产品。对检查发现继续销售用于上述特定部位,符合非药品假冒药品情形的要依法查处;对不属消毒产品范围、仍标示为消字号产品,且产品宣称适用于具体病名、病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封存,并监督企业进行销毁;对检查发现其它不属于消毒产品范围,但标注为消毒产品的及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各地查办情况,请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联系人:詹 檐 联系电话:0871-889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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