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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7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1]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7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21号

2011年6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备和人员数量及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避免重复浪费。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三)坚持统筹算账,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管理办法,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弥补经常性支出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
  (四)实行多头补偿,健全监管机制。在保证医改政府卫生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落实医疗保障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等多渠道补偿方式,并健全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机制。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办法给予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人均每年25元,其中中央负担80%、自治区负担12%、市县负担8%。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考核结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自治区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在实行定额专项补助基础上,按照以投入换机制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补助力度,支持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进综合改革,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同时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给予倾斜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从2011年8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为1.5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对医保基金当年累计支付额的风险控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区)卫生部门申请,市级卫生部门根据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需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2011年9月30 日前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的督促、指导,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晋级和奖惩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0]62号和桂政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对本部门已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政策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于7月30日前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要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完善编制、人事、分配、绩效等体制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医务人员积极性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五、对乡村医生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后,各级财政按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5%比例落实补助经费。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乡村医生服务转型。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并具备网络结报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各地要在村卫生室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对乡村医生收入实行绩效考核的机制。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自治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助政策。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核给合理补助,
  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六、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完善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采取预拨、政府购买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
  1.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资金。
  2.政府补助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补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活动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完成各项医疗服务任务。

  七、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各设区的市要在本实施办法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物价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地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县(市、区)协调发展的责任,综合考虑市、县(市、区)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大对所辖县(市、区)的补助力度。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实行补偿政策,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各地制度实施、综合改革、服务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医改办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设区的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自治区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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