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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区级医疗机构窗口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基础维吾尔语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文字号

新卫人发[201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0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区级医疗机构窗口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基础维吾尔语培训班的通知

新卫人发[2011]22号

2011年6月20日

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区基层干部、新录用公职人员、窗口服务行业相关人员和青壮年农牧民中开展“双语”学习的意见》(新语发[2011]16号)精神,为提高医疗机构窗口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双语”水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民语委、卫生厅决定联合举办“区级医疗机构窗口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基础维吾尔语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1年6月27日-7月27日,每天下午脱产培训半天(不含周六、周日)。
  培训地点:自治区民语委语言与翻译培训中心(新华南路654号新疆广播电视大学9层)。

  二、培训对象
  自治区区级医疗机构窗口服务部门中母语为非维吾尔语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为基础维吾尔语培训,教材为自治区民语委编写的《双语学习语音读本》(1000句)。

  四、培训费用
  培训教材费398元/每人,由学员选派单位承担,免收培训费,统一交自治区民语委语言与翻译培训中心。

  五、证书颁发
  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面试、笔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民语委联合认定的结业证书。

  六、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根据培训学员名额分配表(附后),选派参训人员,并于6月24日前报自治区民语委。

  自治区民语委联系人:巴哈提别克,齐春梅
  联系电话:13899980524,8529007
  自治区卫生厅联系人:阿布拉 联系电话:856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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