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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5

发文字号

新卫科教发[20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4]7号

2014年4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做好2014年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经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28项适宜技术为我区2014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计划项目(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项目推广有效期为2014年4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卫生厅将对每个计划推广项目给予一定专项经费支持,其中 5-26号项目,其项目推广承担单位须提供1:1配套经费,项目推广及经费管理参照自治区科研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2)一式3份,于2014年5月1日前报卫生厅科教处。第5-26号项目须出具本单位财物部门盖章同意的1:1配套经费承诺函。

  三、项目推广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计划项目任务书》,认真组织开展技术推广工作,注重推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各项目负责人在开展推广工作过程中,应注重将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各项目负责人应在举办培训前1周,将培训班具体日程安排报卫生厅科教处备案,卫生厅将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四、各地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实际,配合做好卫生适宜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保证技术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在项目推广工作结束后对学员发放《卫生厅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学员满意度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卫生厅科教处。

  联 系 人:纪蓓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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