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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04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6]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6]18号

2016年2月4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医[2015]248号)《关于核定涎腺内窥镜系统加收项目价格的通知》(宁价医[2015]266号),以及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价医[2015]281号)的有关规定,现明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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