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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4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018号

2009年11月14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4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下一步我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科学研判当前疫情形势,充分估计医疗救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狠抓医疗救治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当前,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迅速,波及范围不断扩大,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多,病例以学生为主,并呈现向社区蔓延、向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传播的态势,重症与危重病例持续增加,死亡病例相继在不同地区出现。目前全区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流感患者骤增,门急诊工作量显著增加,呼吸科、儿科、重症医学科等专业科室救治任务繁重。基层医疗机构能力不足,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居家隔离治疗的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医疗救治任务十分艰巨,医疗救治工作面临不少困难。针对当前疫情发展的严峻形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卫生部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要科学研判当前疫情形势,充分估计辖区内医疗救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保障支持到位,使各项医疗救治措施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落实。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修订完善应对流感大流行医疗救治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和程序,明确保障条件。

  二、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建立医疗救治相互援助机制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北京市对口支援我区医疗救治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疫情发展的形势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适时调配全区医疗资源,支持疫情较重的地区。各盟市也要根据当地疫情需要,合理调配和使用辖区内医疗力量,支持重点旗县的医疗救治工作。自治区各三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重点做好旗县医疗机构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各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做好苏木(乡)、嘎查(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对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的技术指导。定点医院要建立院内科室之间的援助支持工作机制,必要时,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要深入一线临床科室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的救治原则,合理分流就诊患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根据辖区内现有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和患者病情需要,正确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引导轻症甲型H1N1病人采取居隔离治疗的,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要集中收治到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就诊,要将重症和危重病例及时安全转送至具有重症收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各医疗机构要制定短时间大量聚集性病例应急救治工作预案,优化门急诊的接诊流程,适时扩大接诊区域,延长接诊时间,满足短时间内患者骤增的就治需要。必要时,要动员民营医疗机构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承担相应的医疗救治任务。当患者数量超出医疗机构接诊能力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征用宾馆、学校等,设立临时救治场所,有效分流患者。

  四、进一步加强重症与危重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医疗机构要加强高危人群病例、重症与危重病例的早期识别,及早采取抗病毒治疗措施,及时采集标本送检,并由监测机构及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和危重病例及时收治到具有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重症病例救治团队和临床专家组的作用,对重症和危重病例采取综合治疗措施,实施有效救治;各地要集中调用辖区内现有的专业力量、抢救必需设备,提高各定点医疗机构重症救治能力;进一步强化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针对当前重症病例持续增多的情况,各地要重点加强定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建设,增加或改造现有病房设施,配备数量充足的抢救必需设备,配置足够数量的人员力量,使之符合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抢救条件,将符合重症和危重症病例条件的患者及时收治到重症医学科进行救治,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对符合转出重症医学科的患者,也要及时转至相应病房或其他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

  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信息报告工作的意义,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报告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报告责任制,按照规定的报告渠道、程序、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有关信息,杜绝瞒报、漏报、迟报、缓报情况的发生。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的定向联系工作。

  各地在组织医疗救治工作中要完善工作规范和流程,落实院感控制各项措施,要科学实施医院工作人员防护,既要做到有效防护,又要避免防护过度。要加强对儿科、呼吸道门诊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合理分流患者。当储备的抗病毒药物、呼吸机、监护仪等难以满足医疗救治需要时,医疗机构要及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充。为保证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各地医疗救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盟市卫生局也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的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形成报告于11月19日12时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鲁 月
  联系电话:0471-6944050、6957817(传真)
  电子信箱:nmgwstyz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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