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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5

发文字号

渝卫办财务发[2014]2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25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通知

渝卫办财务发[2014]239号

2014年11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医疗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总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卫生系统“三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设置总会计师,按委领导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医院设立总会计师的必要性
  设立总会计师有利于深化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和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规范医院经济行为,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控制病人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医院领导结构,稳定卫生经济管理人才队伍。

  二、医院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
  医院院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总会计师的职责:协助院长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组织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管理和业绩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等财会及相关工作;负责对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总会计师的权限: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重大财务收支联签权。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医院院务会议研究处理。对经医院院务会议研究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总会计师可以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实守信;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四)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八年以上,且担任相关部门正职或主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六)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医疗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1、曾因财经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3、对单位经济管理混乱或者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责任,前三年内注册会计师对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总会计师的级别待遇及组织管理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医院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总会计师的任用选拔方式,按有关干部管理办法执行。对有干部职数的单位要尽快设立总会计师,对没有干部职数的单位也可在单位内部先行聘任,待有职数时再落实。

  六、加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组织领导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为总会计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总会计师要及时进行调整。
  在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我市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与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强化医院经营管理、提高医院综合效益的有力保障,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设立总会计师,切实提高医院卫生经济决策及管理水平,为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服务。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各区县及单位对设置总会计师的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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