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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三级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3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8]4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2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三级医院评价标准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8]497号

2018年7月2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省院感管理、病案、临床用药、护理、临床用血质控中心:

  为加强医疗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建设和管理,持续提升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和原国家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福建省2018年三级医院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辖区三级医院(评价名单见附件3)按照评价标准,落实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持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委将于2018年12月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的评价工作,并在2018年第三季度组织飞行检查,对部分核心制度评价条款进行抽查,督促医院狠抓落实并持续改进(飞行检查工作安排见附件4)。

  二、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自查表,并于2018年11月23日前汇总辖区内医疗单位自查表(附件5)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省属医疗单位直接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三、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应参照本评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二级医院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评价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联系人:林世丹,联系电话:0591-87812113,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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