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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12-06

发文字号

洪卫基指字[201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洪卫基指字[2017]9号

2017年12月6日

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卫计委(社发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旅发委、总工会、妇联、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精神和江西省卫计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赣卫指导字[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母婴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既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标准化的母婴设施,既是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切实保障母婴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的重要举措,更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积极构建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全面落实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建设目标。到2017年底,市内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要坚持“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要依照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依法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按照“谁管理、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对用人单位的母婴设施建设,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维护。
  (三)建设标准。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动车组列车、高铁列车等公共交通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普速旅客列车应根据车型条件,按配置母婴设施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切实加强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要加强领导,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细化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创建活动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作和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规划建设部门依法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定,在公共场所建设规划、公共设施专项规划中,完善母婴设施建设规划指引,推动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健全完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类交通客运服务场所的母婴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各旅游景区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增设标准化、规范化母婴设施。总工会负责加强行业督导检查,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妇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倡议宣传,促使全社会形成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的社会认知,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协调辖区民航监管部门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实施意见》要求,督促各类民用运输机场母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工作,督促航空企业加强航空器母婴设施配备,为母婴提供便利服务;督促协调辖区铁路运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火车站母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工作,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对各类公共场所逐一认真排查,对应设未设置母婴设施的,要按照国家推荐标准, 加快推进母婴室建设工作;对已建成但设施简单陈旧或建设不达标的母婴室,要予以改造完善。要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对母婴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母婴公益性服务设施。
  (四)加强宣传和服务。通过各主管部门倡导、新闻报道、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向大众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畅通服务通道,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内涵,推广专业化、人性化、多元化的母婴设施服务。更新理念,改进措施,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服务等方式,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
  (五)加强督导和检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依据上级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定期组织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要组织开展对辖区母婴设施场所和各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督导,进一步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母婴设施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各有关部门。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在出入口、指示牌、走道等显眼处及母婴设施门前张贴母婴室标识。

  二、根据条件可增设舒适型设备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三、其他配置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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