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广州市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穗食药监职改办[2014]1号
2014年8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21)精神,现就我市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材料时间。受理申报医药系列副高级和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0日。
申报人及有关职称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提交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材料地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改办(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904房)
联系人:李小翠 颜亚媛 联系电话:81743070、81743071
二、评审方式
2014年我市医药系列药学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请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
https//fbya5560f280dc47405c8b7164e769357c17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s//fbyaf8d1d56dea88401f9886e9e1d78b49e1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查询,并报名参加考试。医药系列副高级和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评审方式。
医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施面试答辩,凡经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于面试答辩对象范围。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在正式面试答辩前的10个工作日,将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市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按省、市有关职称政策处理。
(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今年我市医药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4年我省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14]92号)的规定执行。
今年申报医药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6号)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穗人发[2012]9号).
(三)职称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转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免考职称外语,但仅限于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不高于原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要求的情况。
(四)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11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以及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五)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2014年度不做硬性要求。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申报材料,须对应国家和省、市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填写及要求请见附件1。
(一)申报材料时效
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提交论文(著作)的时效以该论文发表期刊(著作)的出版日期为准。
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评审材料须为获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的;非在职学习阶段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不作为有效申报评审材料。
(二)评前审核
高(中)级委托(含受委托)评审、送省评审等情况,继续实行评前审核。申报人所有书面、电子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首层)审核同意后方可送评委会。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等情况,不再做评前审核。
(三)申报两个资格
1、申报人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2、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对市外来穗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按照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
申报材料经单位上报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己交的评审费用因己进入财政专户也无法退回。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网上填写申报材料
2013年我市医药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送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破格申报)继续采用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方式进行。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s//fbya0647d29c6d3f4d96aa72bdae3affa0e9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zyjsry/)或广州考试信息网(
https//fbya5560f280dc47405c8b7164e769357c17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相关用表。申报人须如实填报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材料一致。
(二)申报材料初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前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公示结束后,按要求填写审查意见。
(四)单位统一报送
各单位经初审后材料,密封后由本单位职改部门专人报送。
六、纪律要求
申报人务必做到诚信自律,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守诚信承诺;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本着对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职称工作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好审核、评审关,遵守工作纪律,杜绝违纪违规情况的发生。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市人社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评审收费
评审费用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一)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
(二)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
(三)高级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对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