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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9-23

发文字号

晋发改公告[20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3

颁发部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召开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听证会的公告

晋发改公告[2016]1号

2016年9月23日

  根据《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医改组发[2016]1号)和《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医改组发[2016]2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发改委拟于近期在太原市组织召开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办法
  (一)参加人的构成及名额(45名)
  1、消费者20人;
  2、经营者8人;
  3、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2人;
  4、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2人;
  5、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13人。
  (二)参加人的产生方式
  1、消费者由省发改委委托省消费者协会推荐;
  2、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由省发改委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3、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省发改委聘请;

  二、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
  旁听人员:设旁听席(5人),由省发改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
  旁听人报名电话:0351-3046615
  新闻媒体:设记者席(3人),由省发改委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三、听证会参加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山西省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3、热心关注医药价格改革,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经济政策;
  5、有奉献精神和时间保障;
  6、允许向社会公开个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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