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政[2007]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7]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质量兴省战略,大力推进名牌战略,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我省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大型企业产品质量稳定,竞争力增强,主要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放心,企业质量意识和信用意识不断增强。但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我省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还不高,很大一部分企业属小作坊式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生产条件差,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低,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低;少数企业缺乏诚信,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千方百计应付监管,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检测手段比较落后,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二)坚持从源头抓质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农牧、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下称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从源头监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力度,充分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标准备案、证照审查、农产品认证等行政许可手段,依法严格审查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主体资格,产地环境质量。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必须按要求整改,不能遗留质量隐患。各监管部门要采取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等措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生产经营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的能力,使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产品质量的自我监控机制。农牧部门要建立产地环境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完善农业投入品登记等许可制度,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经营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食品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食品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制度,严格审查企业内控标准,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九类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认真落实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检疫检验部门要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出口食品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非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企业登记和备案制度,实行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商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违法医药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和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和屠宰企业情况报告制度。
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注意研究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规律,不断创新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方法,增强开展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强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管工作的体系建设,努力构建质量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特别是要严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要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加强全过程监管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执法检查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把加强宣传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加大质量监管工作力度。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和做好五个结合,逐步做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质量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重视做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不断改进产品质量监管手段,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推进我省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
(四)突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使用非食品物质、回收食品作原料和滥用添加剂加工食品,使用不合格包装物包装食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地沟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重点产品是:农产品、食品和其他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及发生过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等。重点区域是:农村、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出租房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及监督抽查合格率不稳定的地区。整治达到的目标是: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青海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确定的31个工作目标。
在整治工作中,各监管部门要落实“四个一批”:扶持一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帮促一批小规模的加工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黑窝点;打击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把整治和引导帮扶结合起来,坚持整治、引导、服务、发展的原则,结合各自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大力帮扶企业促进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整合,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使小作坊成为小企业,小企业成为规模企业。要积极创建一批食品生产放心园区、乡镇和食品安全示范县、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五)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各监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覆盖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要求企业要高标准严要求,狠抓产品质量规章制度落实,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要引导企业树立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掌握先进的质量管理手段,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要引导企业认真实施品牌战略,不断推动自主创新,争创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充分发挥品牌效应,提高产品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青海特色的名优产品。
三、强化基础,加快标准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按照《青海省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要求,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突破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积极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提高标准总体水平和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同时,要加快地方标准,特别是地产特色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企业标准审定备案工作,形成统一、科学先进的地方食品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要采取集中培训与自我学习、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新法规,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适应新要求,提供新服务,具备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要给予和增加投入,加强以各监管部门一线为重点的装备建设,特别是配备一批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执法工作急需的快速检测设备,在重点地区建立食品检测中心,在县以上其他地区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省级财政要增加专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及时科学地掌握产品质量状况。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八)要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地区、部门要按照《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各自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采集、评估、预警、控制以及新闻宣传等快速反应程序、职责和措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各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快速反应,积极应对,有效防范。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要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托儿所、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农牧区工业盐中毒事件。
五、全面加强舆论信息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九)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产品质量舆论氛围。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政府和广大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宣传报道打击和整治的效果,加大对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的宣传力度,宣传小作坊变成小企业,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典型事例。大力宣传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和优质产品,形成人人讲质量、守诚信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职能,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揭露、曝光,推动改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在各种宣传舆论中,始终要有政府权威、有力、科学、理性的声音,让群众有安全感、信任感。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的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正确引导舆论。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抓紧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会商制度,定期联合发布信息。各级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成员单位,不定期或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质量状况,宣传优质产品和放心食品。如果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相互沟通,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积极回应。
六、依法开展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认真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监管部门要通过学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掌握和运用好法律和政策武器,依法开展质量监管,依法开展质量整治,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注意克服以罚代刑等现象,达到移交案件标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实现行政执行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对质量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监管工作中的透明度,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监管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决不能以权谋私。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衔接,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倡导诚信守法。职能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供工业产品质量指数,并逐步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弘扬信用文化,提高公民素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诚信生产、诚信经营的质量和信誉意识。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的诚信考核机制,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守法经营、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企业和产品,尤其是地方特色企业和产品,要加强宣传,积极推介,提供优质服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巡查和回访、整改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实行重点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曝光。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有关监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利用设立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监管到位 (十四)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青海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为保证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部署落实到位,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制度,对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创造良好条件,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
(十五)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地方、各有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完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消灭监管盲区。要落实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谁检验,谁出具报告,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