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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函

发布日期

2014-03-14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函[2014]1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4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函

青人社厅函[2014]162号

2014年3月14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医改工作专题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理上报本统筹地区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及报付标准。

  二、对本统筹地区现行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就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提出意见建议。

  三、书面资料及意见建议请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厅医疗保险处(同时报送本统筹地区“两个目录”的电子版)。

  联系人:张 莉
  电话(传真):0971-6309444
  邮箱: qhylbxc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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