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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24

发文字号

黑价格[2013]2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2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的通知

黑价格[2013]262号

2013年9月24日

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批复》(黑价格[2012]5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病房床位费的批复》(黑价格[2012]4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黑价格[2012]166号)规定,以上医院特需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为加强对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管理,保障患者价格权益,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全院总床位数的10%;医院根据成本、供求、患者认可度等情况,自主确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床位价格中包含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按规定应缴纳的医疗垃圾处理费)。医院特需病房床位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并在入住前与医院签订特需病房知情同意书(见附件)。患者如有任何异议,应于入住前与院方沟通、协调。医院保留知情同意书的期限至少为半年。

  二、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必须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并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变动;如有价格调整,应在调价前7天予以公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XXX医院特需病房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已告知入住的 (科室) (房间)为特需病房,价格由医院自主确定为 元/床日。患者(家属)已知晓以上情况并自愿入住该病房。

  患者(家属)签字: 医护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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