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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衡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19

发文字号

衡政办函[2014]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衡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9

颁发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衡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4]49号

2014年8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14年衡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衡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思路是: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贯彻落实河北省“十二五”医改规划,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资源,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同步推进相关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推动我市医改各项工作。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继续组织实施《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根据《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启动《衡水市区域卫生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编制工作,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原则上按照“6:3:1”分担机制进行补偿,即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身消化10%左右。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县级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提前预拨,年终结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治疗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市物价局和扩权县(市)行使管理权限。(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改革人事、薪酬制度。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县级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研究制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落实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采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招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联合议价采购直接挂网药品。落实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县级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扩大用人自主权,在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短缺人才时,可不受时间限制,按程序报批后,采用统一招聘或选聘方式组织实施。合理界定政府和县级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积极探索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贯彻落实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及时调整医保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县中医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九)放宽准入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落实社会办医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十一)积极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探索医师多点执业,完善政策,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十二)探索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探索社会办医联系点制度。开展政府办医院改制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十三)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7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强化个人缴费责任。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五)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总结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经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配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完善支付制度改革,每个县(市、区)开展改革的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方式不少于两种。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六)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探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总工会配合)
  (十七)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探索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认真落实上级政策,积极探索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在90%的县(市、区)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十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研究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九)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导公立医院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提高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率。实现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全覆盖,逐步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以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及时回款为重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落实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落实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市卫生局、市工信局负责)
  (二十一)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按程序和规定扩大用人自主权。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收支结余全部留用,其中50%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一般不低于60%。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二十二)巩固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偿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培训和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员培养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并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拨付办法。基层卫生专项补助要分别作为单独项目列入预算。市、县财政要按照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及时、足额拨付服务经费,实行按季预拨,半年考核。(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继续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计划。规范集体产权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配备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订提高偏远、艰苦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执业风险基金,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二十四)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配合)
  (二十五)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构建全国统一市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降低进口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二十七)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探索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将按服务人口平均分配改为城乡居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刷身份证免费享受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财政、卫生部门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核定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4.4万和7.3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强市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积极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完成2014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任务。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专科建设,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十)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同时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统筹推进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五个一批”工作目标。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完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相关政策,强化具体控制措施。(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十一)落实考核评估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医改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医改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做好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按照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十二)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重点做好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国产化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制订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品等自主研发制造和国产化的政策措施,推动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十三)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抓住北京地区医疗卫生功能疏解的机遇,鼓励医疗机构采取联合办院、机构托管、人才培养和技术协作等形式,吸纳京津医疗卫生人才和技术,在优秀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医疗技术的引进、创新和管理理念更新转变方面,主动对接,带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政策。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编制《衡水市区域卫生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2014年底前完成
  2   研究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冀州市、安平县政府   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3   研究制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   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   省相关政策出台后一个月内完成
  4   完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   市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   省相关政策出台后一个月内完成
  5   研究探索分级诊疗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   省相关政策出台后一个月内完成
  6   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2014年底前完成
  7   完成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市卫生局、医改办   2014年9月底前
  8   完成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市人社局、医改办   2014年12月底前
  9   完成城乡居民医保资源整合   市人社局、卫生局、医改办   2014年12月底前
  10   研究制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   省相关政策出台后一个月内完成
  11   研究制订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2014年12月底前
  12   研究制订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市卫生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2014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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