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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与做好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鲁木齐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0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

正文内容

关于申报2017年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与做好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4月6日

各区(县)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乌鲁木齐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各有关餐饮企业:

  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商发[2017]3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相关餐饮企业,并按通知要求,在上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将下列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一)择优推荐当地2家以上特色餐饮龙头企业,作为自治区商务厅重点培育的餐饮候选企业,填报《自治区餐饮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二)2017年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色餐饮的美食节庆活动,填报《2017年美食节庆活动概括表》概况表(附件3);
  (三)对2016年当地餐饮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支持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特别是要提炼推动当地餐饮业转型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优秀企业典型,自治区商务厅将组织新闻媒体推荐安排采访报道,在全区进行宣传推广,加强典型引导,营造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请各区(县)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于10月20日前联合行文,分别向市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上报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将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三、各相关餐饮企业要扎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将项目申报资料(一式5份)报至各辖区商务局(粮食局)(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2)。各区(县)商务局(粮食局)审核后于2017年4月13日前,分别报至市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各2份,逾期不再受理。

  市商务局(粮食局)联系人:汪德胜  电话:18167911016
  市财政局联系人:阿里木江   电话:1899985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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