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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抚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7-11-23

发文字号

抚卫招标字[2017]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抚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3

颁发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2017年抚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抚卫招标字[2017]16号

2017年11月23日

  一 总则

  为提高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有效增加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透明度,保证产品质量;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政府监管职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市将启动新一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利于降低耗材试剂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耗材试剂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耗材试剂生产流通企业公平竞争,促进耗材试剂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实现目标
  政府主导,全市统一电子平台采购,全程监管,实现医用耗材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 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本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本次集中采购以招标公告方式,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国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的国内一级代理商或全国总代理企业参加投标。

  第四条 采购范围
  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目录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别:检验试剂(包括药品管理及耗材管理)、医用高分子及注射穿刺类耗材、口腔科耗材、麻醉科耗材、泌尿外科耗材、神经外科耗材、手术室常用耗材、体外循环类耗材、透析类耗材、消毒类产品、心胸外科手术耗材等。《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知》(赣耗集采办字[2016]1号)文件所公示目录不在此次范围。

  二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市卫计委组织领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决定实施方案,指导、监督集中采购工作各方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合法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六条 管理机构
  由市卫计委下设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府采购办业务指导下,全面负责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采购目录和规则、审核采购计划、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按照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需求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推动本次集中采购工作;
  (二)组织编制、审定下发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组建并动态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并组织已在库人员进入抚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四)审核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集中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五)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六)履行领导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先锋寰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2017年抚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集中采购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制订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编制集中采购文件、议价方法草案,报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审定;
  (二)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受理、审核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证明等文件;
  (四)组织实施产品填报、网上报价和产品遴选等工作;
  (五)组织开标、议价、定标会议;
  (六)发放成交通知书、接受企业质询;
  (七)协助医疗卫生机构与成交候选企业签订网上采购相关购销合同,并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抚州市耗材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功能升级、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并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九)组织医疗机构和企业进行网上采购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十)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
  (十一)承办各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 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根据集中采购产品的专业应用特点设不同组别,由临床、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组成,须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市卫计委审核后进入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人员数量储备应当达到使用专家的5倍以上。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临床专家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专业职称,且有八年(含)以上执业经历,熟悉本专业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三)设备采购和管理专家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八年(含)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四)管理专家可邀请医保、财政、药监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五)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0岁(含)以下;
  (七)无违纪违规等不良纪录,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评审专家应当以计算机随机方式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过程如下:
  (一) 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依据《采购文件》专家组成办法规定,通过计算机专家遴选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审专家参与评议工作;
  (二) 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单组不应当少于3人;
  (三) 评议专家的抽取及通知工作在评议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完成;
  (四) 评议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保密,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当场备案;
  (五) 实行专家回避与监督评价制度,与采购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第十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法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议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提出建议;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议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在集中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出席各项评议活动,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定、议价等有关评审;
  (二)严格遵守评议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参加此次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收受有关人员的财物;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机构或工作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遵守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市卫计委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当及时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 参考数据收集与采购基准价制定

  第十三条 市直、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以便代理机构可以收集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最真实、最完整的采购数据。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集中采购产品的基准购入价。基准购入价的制定是参考抚州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现行采购价格、其他省市地区近两年内的集中采购产品中标/成交价格、综合当前医用耗材原材料市场行情,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

  五 采购目录编制与审定

  第十五条 采购目录是本次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目录由代理机构汇总及整理,代理机构将依据《2015年抚州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医疗机构上报采购需求等信息编制本次采购目录。采购目录依据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坚持公开、规范的原则制订,应当具备兼容性、竞争性和科学合理性。
  采购目录报市卫计委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审定。

  六 采购文件编制与审定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抚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编制2017年度抚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报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审定。

  七 产品采购与配送管理

  第十七条 本次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国家及江西省有文件精神,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国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的国内一级代理商或全国总代理企业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对纳入本次集中采购《成交(候选)结果目录》的产品,必须在抚州市耗材采购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加强对配送企业的审核与管理,要求配送企业对所配送的产品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均应保证及时配送。实行配送企业评价制,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实行评价制约,如配送企业未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医疗机构有权直接给予“差评”。得到三个“差评”的企业经抚州市卫计委核实后,列入“抚州市配送企业黑名单”取消其在抚州地区的配送资格,杜绝配送企业拒绝向偏僻卫生院配送的情况发生。

  八 签署购销合同、执行网上采购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受市卫计委委托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按照卫计委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购销合同,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网上采购活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本次医疗机构耗材集中采购项目指定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抚州市耗材采购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鼓励并接受民营医院使用集中采购平台,执行中标结果。

  九 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实现“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全程监管”,从制度上、技术上设计便捷、可控的采购、交易、支付流程。依托抚州市耗材采购综合服务平台,试行医用耗材的网上交易结算。由平台建立统一的抚州市医用耗材集中支付结算账户,通过账户资金银行托管,最大化的保证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同时便于政府监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

  十 采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集中采购工作流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管之下。

  第二十三条 市卫计委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四)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五)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一)经执法监督机关认定,在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中标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中标候选品种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品种,影响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诊治的;
  (七)经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医用耗材规格、包装等信息与中标候选品种规格、包装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中标候选品种外医用耗材取代中标候选品种进行配送的;
  (九)违反现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的;
  (十)恶意申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
  (十一)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的医用耗材历史和现行采购资料的;
  (三)没有按规定在抚州市耗材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采购,实行线下采购的;
  (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中标候选品种,擅自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外医用耗材替代中标候选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五)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医用耗材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医用耗材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市卫计委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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