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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北京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9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17]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7年北京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7]12号

2017年3月29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19号)文件精神,按照2017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教工作安排,今年继续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北京地区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培训内容
  2017年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包括理论培训、技能操作培训和临床进修三部分。理论培训内容包括常见症状的常见病因和临床特点及处理和转诊,常见病和多发病的治疗原则及预防要点等;技能培训内容包括临床常见病病史采集和中医常用穴位的定位与操作;临床进修围绕今年岗位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大纲见附件《2017年北京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三、培训方式
  理论培训以网络远程教学和学员自学为主,教师面授和指导为辅。技能培训采用理论授课、实践操作和临床进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试考核
  参加培训的学员均须参加考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考试包括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两部分,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理论考试。技能考试评分标准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理论考试采取开卷考试方式进行,要求学员在限定时间内提交指定内容的答卷,考试内容和范围根据《大纲》确定,理论考试评分标准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制定,理论考试具体组织实施方法另行通知。
  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参加2017年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可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达标。

  五、时间安排
  2017年4月启动培训工作,10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委托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制定培训大纲、编写讲义、制作课件、组织考试、开展督导、加强在岗乡村医生信息管理等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承担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教学点负责培训师资,进行日常培训和管理。
  (二)加大培训力度
  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全市总体安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理论培训、技能培训和临床进修等培训任务,鼓励各区为乡村医生提供有本地特色的培训项目。要加强本区培训机构和教学点建设,加强师资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点要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指导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培训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2017年全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将使用升级后的全市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卫生计生委和乡医培训机构要及时掌握使用技巧,认真核准进入培训管理系统的乡村医生个人信息,指导乡村医生充分利用网上学习资源,提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提高学习和管理效率。
  (四)加强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将委托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培训效果。各区卫生计生委和乡医培训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各区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2017年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电子版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指定邮箱(zhuyajie0101@163.com)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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