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14-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37号
2014年10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2014-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2014-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和《黑龙江省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黑政办发[2014]43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我市2014-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的规范使用,加强入市食用农产品索证验物工作,重点把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对批发交易市场、冷库、批发库、运输、仓储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确保我市外埠农产品质量安全。
继续开展地方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工作,大力实施“红盾护农”、“春雷护农”行动,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
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农民素质,解决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兽药、普通农药兽药使用不当、用药技术水平低等问题。通过引导农民安全消费,进而促进农民安全使用限用农药兽药、普通农药兽药,使安全消费和安全生产有机连接,解决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
加强基地建设,推进完善共计330万亩的8个绿色食品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并通过提档升级,推进宁安30万亩无公害水稻基地、10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林口县60万亩玉米基地向绿色食品基地升级。大力推行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技术规程等农业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农产品安全生产奠定基石。
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完善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加快构建以市级追溯管理平台为中心,批零市场流通节点为终端、流通主体实名管理、远程视频监控、质量检测准入为支撑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增强我市肉类蔬菜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能力。
(二)深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和鲜奶吧专项整治。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建自控奶源建设与管理。
组织开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掌握企业生产状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求企业认真查找在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防范。同时,要督促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担负起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坚决防范企业因管理松懈、利益驱动等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和风险排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工作,加大对企业质量安全控制重点环节、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者销售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
针对我市鲜奶吧这一新型业态形式,由市质监局牵头,对现有12家以鲜奶为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的奶吧依法予以取缔,并根据自愿原则,12家鲜奶吧经营者会同红星乳业共同改造建设现有的12家鲜奶吧,由红星乳业负责统一配送,成为红星乳业直营店,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由市工商局牵头,对流通环节及早、晚市场上售卖鲜奶的业户依法予以取缔;由市畜牧局牵头,市质监局协助配合,以赎买等方式将奶牛散养户的奶牛集中到大型养牛场,并协调由红星乳业统一收购,严禁奶牛养殖场和奶牛养殖户违规出售鲜奶;由市食药监局牵头,严查餐饮服务单位用鲜奶违法违规制售酸奶等奶制品行为。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合理规划定点畜禽屠宰场,严把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关。结合畜禽屠宰企业换证工作,对不达标的企业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进厂(场)检疫制度、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屠宰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质量和供应能力,严厉打击屠宰、出售病死畜禽肉的违法行为。加大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完善畜禽产品检验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创新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监管模式,加大对饲养、屠宰、储藏、运输等经营活动监督执法力度,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
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依法严惩私屠滥宰、注水肉、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肉品检疫(验)或经肉品检疫(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斩断“地沟油”非法利益链,形成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突出农村食品市场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期食品,以及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集中执法力量、集中时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打好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攻坚战”,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六)继续开展校外托餐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绿盾”工程建设。以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接地气,连民心”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全省食品安全城市的决策部署,采取优化结构与创新模式相结合、强化监管与重在监护相结合、治理整顿与规范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全力打造校外托餐机构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加快提升校外托餐机构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全市中小学生筑起一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绿色盾牌。
通过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绿盾”工程建设的实施,校外托餐机构基本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安全可控”的目标,校外托餐机构及校园周边突出食品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校外托餐机构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建立,校外托餐机构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得到有力保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机构及校园周边的综合整治和规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逐项落实工作措施。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托餐机构及校园周边的日常协管工作,重点做好校外托餐机构的公示及学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七)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并采取停止经营等措施,主动将该食品清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再行销售。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规范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回流餐桌。
(八)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以火锅、烧烤等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为重点,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等手段,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禁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继续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九)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义务,探索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粮食、食糖、食用油、肉类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针对我市目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等。通过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卫生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加强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切实加强餐饮具的卫生安全,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确保餐饮具卫生合格。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建立健全高效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积极关注媒体动态,加强舆情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各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健全突发事件报告时限、响应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实现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果断处置。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制度,动态捕捉社会关注热点,及时核查分析反映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实现敏感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建立健全清晰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增强各级政府守土有责意识。强化部门责任落实,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力争将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将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解决在本部门。监督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与企业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让企业面向全社会做出食品安全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督查考评,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级健全督查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科学权威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农产品标准化和绿色有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整合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逐步建立检测结果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在全市建立起统一、高效、科学的食品检测网络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建立健全真实可靠的行业诚信体系。成立食品协会,加强企业自律。推行食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品追溯制度,构建企业信用征集、分类管理、分级评价、信用披露和失信惩戒等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危害食品安全的“黑名单”制度,对那些不负责任、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监管机制。
(五)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体系。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鉴别知识,培育公众健康科学的消费方式。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渠道,既要保证客观、公正地曝光食品违法案件,又要大力宣传诚信生产经营企业、放心食品,引导市民客观、理性地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共治
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进一步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
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实施《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增强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自觉意识、自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把好食品安全“入口关”,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征集企业诚信信息,开展诚信企业评价,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严格监管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遵循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点和死角,大力促进监管工作高效施行,真正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全程履盖、无缝对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
建立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畅通公安机关与监管部门“双向移交”渠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协作会议机制、日常工作联系机制、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和检验鉴定结果及时通报机制、案件线索移交和查处配合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联合对重点领域违法犯罪开展深度打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着力构建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由市政府统一制定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科学确定监督抽检的频次和种类,加强监督抽检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逐步实现统一检验检测资源、统一检验检测任务、统一检验检测经费管理、统一检验检测信息发布、统一检验检测结果使用,及时通报监督抽检结果,真正做到监督检测资源共享,规范和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测总体水平和综合能力,形成从农田到餐桌,基本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技术检测平台,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监督抽查工作,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聘请人大、政协、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以及社区、乡镇居民等各行各业代表担任义务监督员或协管员,建立覆盖城市、乡村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建立与新闻媒体紧密的联系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适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引导和约束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行为,彰显党和政府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决心和态度,引导社会客观、理性地看待食品安全问题,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举报、参与监督。制定和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分流督办、汇总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群众举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