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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黑热病防治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黑热病防治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15日

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巴州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2008年喀什地区伽师县暴发黑热病疫情以来,根据近两年的监测数据显示,疫情呈现逐渐蔓延态势。为有效控制黑热病的扩散,科学、及时、完整地掌握和分析疫情情况,现就加强黑热病防治监测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及主要任务
  喀什地区疾控中心、克州地方病所、阿克苏地区疾控中心要承担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任务;喀什市疾控中心、疏附县疾控中心、疏勒县疾控中心、阿图什市疾控中心、库车县疾控中心、乌什县疾控中心要完成病人普查、药物喷洒灭蛉、媒介监测等工作;
  伽师县疾控中心、巴楚县疾控中心、岳普湖县疾控中心、麦盖提县疾控中心、巴州地区疾控中心、尉犁县疾控中心主要承担病人普查、媒介监测等任务。

  二、监测工作任务安排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热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具体方案及有关工作量表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印发至各监测单位。
  (二)自治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各地和各监测点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地州卫生局应加强对辖区内指定监测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热病监测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黑热病监测工作量及相关防治工作任务。自治区疾控中心要根据各地防治工作实施情况于每年年底向卫生厅提交总结报告,我厅将适时予以通报。

  自治区级技术支持单位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疾控中心寄生虫病防治科,电话:0991-261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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